云书斋 -金融犯罪辩护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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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辩护逻辑书籍详细信息

  • ISBN:9787519746971
  • 作者:暂无作者
  • 出版社:暂无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20-08
  • 页数:231
  • 价格:54.70
  • 纸张:胶版纸
  • 装帧:平装-胶订
  • 开本:16开
  • 语言:未知
  • 丛书:暂无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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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语:

钱列阳、谢杰金融法律实务作品!翻开这本书,学习一套独特的跨界辩护思维!周光权、王新、苏泽林、洪磊、李大进鼎力推荐


内容简介:

  本书为资深刑辩律师钱列阳与金融监管专家谢杰教授合著的法律实务作品,精选了近年来两人承办的重大、疑难、复杂、新型金融犯罪案件,以辩护律师*为重要的书面工作--辩护词为核心,紧紧围绕作为刑事辩护核心问题的证据与法律,从事实逻辑与法律逻辑出发,尝试还原*为真实的金融犯罪辩护实务,同时提炼刑事程序法律与实体刑法规则的理论要义。本书中的相关案件覆盖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合同诈骗、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等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的金融犯罪行为类型。相关辩护意见充分运用证据规则认定事实,深入阐释金融刑法原理提出辩护意见,依法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本书作者期待能够为读者们提供一种关于金融辩护逻辑的实践经验分享与刑事法律理论探索。


书籍目录:

章 金融犯罪刑事辩护的逻辑结构

一、金融犯罪辩护逻辑的基础构造

二、金融犯罪的跨学科、跨专业辩护逻辑

三、强化金融犯罪辩护逻辑的纵深性与实效性

第二章 公司非法集资犯罪中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边界

——陈晨集资诈骗案辩护意见

辩护逻辑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本质区别是被告人对诈骗目的的主观明知性。在公司的集资诈骗犯罪案件中,法定代表人往往具有明确的诈骗故意,但中下层执行人员对此是具有诈骗犯罪故意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需要辩护律师仔细研究、区分。这就是此类案件辩护的切入点。

第三章 金融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与骗取资金行为的认定

——李玉梅集资诈骗案辩护意见

辩护逻辑 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确实存在暴利行业,在利息合理甚至是高利息的情况下,实际上也能够支撑高利行业中的业务开展、还本付息以及自身的盈利,不宜直接将基于高额利息的借款行为界定为集资诈骗行为。金融犯罪辩护有必要在金融逻辑中发现法律逻辑,打破传统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固化思维。

第四章 非法集资的共犯结构

——刘贝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辩护意见

辩护逻辑 私募基金中的不合规集资行为是当前非法集资案件的“重灾区”。私募基金中介也存在较大刑事法律风险。辩护实践中需要强调,私募基金销售中的中介行为是嫁接、撮合投资者与基金公司完成交易的双边沟通、服务,从而达到投资者完成产品购买、基金公司完成产品销售、中介人获取佣金的结果,而非单边的从基金公司的角度单纯地销售产品行为。私募基金销售中介活动中即使有相当不合规之处,比如没有提示投资风险,变相告知投资者保本付息,但这是中介行为过程中的非法因素,不能据此认为相关行为完全基于基金公司利益在单边从事销售行为,更不能基于非法承诺保本付息就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第五章 操纵类金融工具行为的司法认定

——邮票交易平台诈骗案辩护意见

辩护逻辑 此案充分凸显出金融违规与犯罪的界限、金融共犯等重大争议问题。作为辩护律师,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无罪辩护,是对司法正义底线的坚守。

第六章 操纵证券市场罪的行为模式

——李想操纵证券市场案辩护意见

辩护逻辑 操纵证券市场案件应当作行政处罚还是刑法追究,首先的区别点当然是数额、时间等明确的要素,但在操纵人行为的方法上也要有证据标准的掌握。控制型交易中对“高送转”利好信息发布的“节奏”掌握中,刑事证据如何精确运用,辩护律师如何区分信息发布方式属于自然的正常经济行为,还是人为操纵市场的“控制”行为,是需要深入研究的辩护实务问题。

第七章 信息操纵的证明标准与刑法解释

——涂英寻操纵证券市场案辩护意见

辩护逻辑 在操纵证券市场案件的辩护实务中,需要关注股价波动的不同原因。股价上涨幅度超过大盘或者板块平均涨幅,可能是由诸多市场因素共同造成的,尤其是小盘股,很容易受到市场游资炒作的影响。因此,在其他重要市场因素介入的情况下,股票价格出现波动实属正常,这种股价波动也不能归责于涉案交易者,从而不应当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犯罪。

第八章 虚假申报操纵的定罪量刑标准

——田园奇等操纵证券市场案辩护意见

辩护逻辑 虚假申报操纵案件中情节是否严重、是否特别严重的标准需要进一步细化,辩护实务中有必要充分分析其核心要素,即撤单规模、延续次数、涉及股票数量、跨越时间、撤单比例等与短期交易紧密关联的因素。

第九章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犯罪的司法认定

——星云股份有限公司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辩护意见

辩护逻辑 传统刑法理论应当有机地应用于金融犯罪辩护实践。对于资本市场中的虚假陈述犯罪而言,以连续财务造假并虚假披露的手段实现并维系股票欺诈发行上市,前后行为之间系连续整体,且作为手段共同服务于股票欺诈发行上市这一目的,前后彼此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应按照牵连犯认定各被告的犯罪行为。

第十章 单位票据诈骗犯罪的司法认定

——中国M银行SY分行票据诈骗案

 


作者介绍:

  钱列阳,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分会副会长。曾承办:“中国私募人”徐某操纵证券市场案;e租宝张某集资诈骗案;原铁道部部长刘某受贿、滥用职权案;刘某涉税案;厦门远华公司走私案等多起在国内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2003年度被誉为中国律师界十大新闻人物;2005年被评为“中国律师·风云榜”十大风云律师奖;2006年、2007年被评为专业委员会主任;2008年被评为“中国力量·第七届中国时代”十大卓越人物;2011年荣获“第四届刑辩论坛暨2011刑事辩护高峰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5年被誉为 ALB 2015年中国十五佳诉讼律师。

  

  谢杰,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博士后,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客座研究员、富布莱特学者;兼任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期货交易所监察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刑法与刑事辩护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等;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监管与金融犯罪、法律经济学、经济刑法等。

 

 


出版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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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摘录:

  金融市场是关于创新、繁荣、泡沫、危机、重建、完善的历程。在这个体系中,金融犯罪不仅是促生与催化市场欺诈与非理性繁荣的重要诱因,而且是金融市场风险的产物。同时,金融市场与政府调控的复杂性、金融工具的多样性、金融科技的创新性、金融法律的专业性等共同决定了金融犯罪的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金融司法,不仅具有显著的疑难性与争议性,而且往往受到市场与社会各界的关注。

  高效监管与控制金融市场中的违法犯罪,是完善金融市场机制与发挥金融市场支持实体经济增长积极作用的制度基础。但是,专业的金融犯罪刑事辩护也是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利重要的力量。因此,如何通过公正、合理的立法、执法与司法措施提升规制金融犯罪、保护金融市场的制度效率,一直是法律与金融理论研究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而如何通过专业的金融犯罪刑事辩护提升疑难、重大、复杂、涉众金融犯罪案件的控辩对抗水平,从而帮助整个金融司法系统更为公平、合法、合理、准确地发现法律事实、做出法律解释,是金融法律服务市场亟须深刻思索的问题。

  本书对该问题的反思性审视与核心意见是:以法律与金融的跨专业逻辑强化金融犯罪刑事辩护水平,有助于全方位、多层次、纵深性地从证据分析中发现法律事实、从法律解释中阐释有效辩护意见。

  一、金融犯罪辩护逻辑的基础构造

  金融犯罪辩护首先需要遵循刑事案件辩护的基本逻辑,即是针对证据进行全面分析,在此基础上,证明指控所认定的事实所存在的不能排除的合理怀疑,或者证明直接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事实。同时,针对法律适用争议问题进行刑法解释,指出指控所依据的定罪量刑规则在法律及其司法解释适用上的错误或者直接提出对被告人有利且合法合理的司法判断规则。辩护词正是辩护律师从法律文书的角度全面呈现出缜密的辩护逻辑。辩护词中提出的书面辩护意见,以证据分析为事实基础,以法律解释为规范依据,为被告人提出无罪或者罪轻辩护。辩护的逻辑需要经由书面的辩护词,以正式、缜密、严谨的形式予以表达。

  运用逻辑的目的在于向信息表达的接收者有效输出能够为其所接受的信息。相应的,辩护的逻辑,其核心目标价值在于向辩护意见所表达的核心对象,即作为信息接收者的法院、法庭、法官(包括陪审员),有效输出能够为其所接受的观点、意见、事实、法律依据及其论证过程,从而终在判决书中呈现为对辩护意见的采纳。尽管在庭审中,辩护逻辑的主要展现形式是辩护人与公诉人之间的质证交锋与辩论对抗,但基于既定的控辩对抗立场以及审判机关的居中且终裁决权,辩护逻辑所内涵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信息,其输出对象显然主要或者完全不是检察官或者任何旁听、关注案件的人,而主要或者只能是法院、法庭、法官。法官对辩护意见的接受、判决书对辩护意见的采纳,指引着辩护逻辑的展开。这种目标价值对辩护的逻辑起着决定性、导向性作用,也是维护被告人合法权利的实用性使然。

  辩护逻辑的呈现具有基本且客观的规范,但其具体的展开势必同时取决于逻辑主体即辩护人的风格与经验。本书呈现给读者的辩护逻辑基础构造,在风格上可以概括为平实,在经验上可以概括为实用,即用平实的表达理性分析案件证据、阐述法律适用规则,以被告人合法权益为导向提出辩护意见而不夹杂任何其他无关甚至是可能引发利益冲突的意见。应当看到,不同案件的辩护意见在具体内容上不尽相同,但在基本框架上仍然可以归纳出一些平实与实用的共性结构与内容。

  (一)辩护观点

  辩护逻辑的核心是对辩护观点的表达与展开。所以无论是庭审中的语言表达,还是辩护词的书面陈述,都应当清晰地向法庭阐明观点。辩护观点应当紧扣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尤其是针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提出辩护观点,无罪、罪轻等辩护观点应当简洁明确。

  辩护实践中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形:(1)直接铺陈具体的若干点辩护意见,而没有辩护观点作为统领;(2)用设问的形式概括若干辩护意见的框架,没有辩护意见作为指引;(3)使用反问的方式表达辩护观点,意图加强对指控意见的极其否定与强化辩护意见的力度等。

  我们认为,作为一种逻辑的起点,辩护的逻辑应当以辩护观点作为开始。从逻辑的形式分析,辩护观点、辩护意见、辩护论证、辩护总结构成了完整的辩护逻辑形式,这与任何自然与社会科学命题、论证、结论的逻辑展开都是相同的。从逻辑的应用分析,辩护观点的阐明就是为了以有效率的方式推进法院、法庭、法官接收辩护律师的信息,即辩护人所要进行的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针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哪些方面持有异议,所要提出的辩护意见可以概括为什么内容。辩护观点是辩护逻辑的起点与基石。

  对于如何表达辩护观点,辩护实践中应当注意避免过于简要与过于复杂两种模式。过于简要的辩护观点主要表现为将核心内容表述为例如“被告人陈某某无罪”这样的单调概括,没有对支撑无罪的证据要素与法律要点进行提炼。尽管法官能够在时间掌握辩护人采用的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但没有任何信息量的辩护观点会造成信息接收者认为辩护律师观点唐突、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支撑的印象。过于复杂的辩护观点主要表现为将具体辩护意见在辩护观点部分全面铺陈,然后在具体辩护意见的展开部分重新陈述一遍。尽管复杂且全面的辩护观点有助于信息接收者全面掌握情况,却严重挤占了后续辩护意见的时间与空间。尤其是在庭审中,大面积的重复甚至会导致法官以要求不要重复为由合理打断辩护发言,造成辩护节奏的紊乱。

  我们认为,在辩护观点的具体陈述上,应当采用“法律判断 要素支撑”的简洁、实用、完整性表达模式。一方面,在表达无罪或者罪轻意见的基础上,为辩护信息接收者提供有效率的要素依据;另一方面,有效避免辩护观点与具体辩护意见在内容上的不必要重复。

  例如,在本书“涂英寻操纵证券市场案”辩护意见中,我们提出的无罪辩护观点是:“现有证据无法充分且确实地证明被告人涂英寻伙同他人'利用信息优势,发布不以实际实施为目的的利好公告信息,并在二级市场交易该股,操纵HXSP的交易价格及交易量,情节特别严重';《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涂英寻触犯《刑法》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这就清晰地表明无罪辩护观点的依据是市场操纵犯罪的证据不足与具体法律条文解释上的错误。

  (二)辩护结构

  辩护的功能发挥有赖于合理的结构建设,即通过辩护内容的组织、架构呈现出缜密的辩护逻辑进路,使法院、法庭、法官在有限的反应时间内有效获取有利于保障被告人权益的信息。这就要求辩护结构在分析问题的过程中必须思路清晰、层次分明、鞭辟入里,注意对影响全局的重要复杂疑难问题进行明确阐述,而不是纠缠于个别无关紧要的问题。

  辩护犹如建筑,其固然可以有千变万化的造型,但基于材料或者素材所进行的结构类型划分是相对固定的。建筑按照材料可以划分为钢构、混凝土结构、木结构等,相应地,辩护按照素材可以划分为程序辩护、事实(证据)辩护、法律辩护。因此,无论辩护的内容、样态、造型如何衍生与变化,辩护的结构万变不离其宗,客观上都按照程序、事实(证据)、法律层面的依次展开。程序是实体定性与定量的基础;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是法律适用的前提。

  程序辩护(尤其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主要集中在庭前会议,在法官的主持下,辩护律师主要就相关案件中的程序性(违法)问题发表意见,提出相关程序性申请,如回避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司法鉴定申请等。对于程序性(违法)问题,如果在法官主持的庭前会议上已经形成本次审判中的裁定意见,辩护律师不宜在庭审中重复与纠缠,相关异议可以在辩护词或者相关书面意见中专门提出或者进行重申。事实(证据)辩护应当围绕证据“三性”以及证据的证明目的与内容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并在辩护人认定的法律事实的基础上展开对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辩护。

  (三)辩护意见

  辩护意见是辩护逻辑的核心内容,是通过不同的事实与法律层面论证辩护观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辩护意见应当从具体案件中的疑难与争议问题出发,“就事论事”,避免无关的事实堆砌与空洞的法律理论“升华”。相关意见内容需要有效概括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重要证据与事实,偏离证据确实、充分标准的起诉事实依据,提出符合司法规则的法律解释,切忌凭空生造、错误套用法律理论。辩护意见的语言建议平实、易懂,但不流于平庸,符合司法活动的语言习惯。

  辩护观点或者总体性的辩护意见需要由若干具体的辩护意见展开。落实到每个具体的辩护意见,无论是证据分析与事实认定,还是法律意见的解释与提出,无论是一个层次的论述,还是多个层次的推进,都应当使用简洁、确定、明晰的判断句式。

  以下文“刘贝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法律辩护意见的节录为例:

  ……

  (四)辩护结论

  辩护逻辑的终点是辩护结论,其并非简单地对辩护观点的重申,也不是对辩护意见的堆砌与重复,而是对辩护信息的接收者,即法院、法庭、法官所表达的诉求进行简洁归纳,实际上就是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作出无罪或者罪轻的判决。辩护结论应当明确,事实与法律逻辑应当与辩护观点保持一致性(再次注意不是内容上的重复性),相关诉求或者司法路径能够解决本案中的疑难问题,甚至能够为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审判工作提供一种合法且合理的出路。

  二、金融犯罪的跨学科、跨专业辩护逻辑

  从我国金融市场的法律体系分析,《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信托法》等构成了金融市场重要法律规范体系。金融市场的实际运作随着借贷、证券、期货、衍生工具等金融产品的创新与市场交易技术的发展而呈现出不同的法律规则。金融法所规定的刑事罚则是对于逾越社会容许界限的犯罪行为作出的为严厉的刑事制裁。金融刑法是对金融交易行为自由、金融行业发展自由、公民人身自由与法人经营行为自由的严厉的限制。金融市场法律制度在法律学科体系内的差异化专业性(金融法与刑法的专业差异)与经济学的交织以及金融市场自身的技术性,共同决定了金融犯罪刑事辩护必须建筑于法律与经济深度跨学科、跨专业解释的基础之上。

  然而,传统犯罪或者一般经济犯罪辩护,不仅较难对金融犯罪行为提供一个精致且有效的辩护框架,而且难以在实体内容上做出符合市场真实现状的合法有效辩护。

  其一,传统犯罪或者一般经济犯罪辩护主要聚焦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体系中的规则阐释,在结合前置性金融法律规范的特有规则进行辩护方面,本身就具有一定困难。

  其二,金融法律服务的核心是非诉讼业务和金融商事争议解决,其实践主要集中在金融产品发行与交易的法理与规则,较难兼顾金融犯罪的内容。学科知识的限制造成金融法律实务本来就已经较难阐释作为金融法律制度经济基础的金融市场以及相关金融原理,与金融市场机制相隔更远的刑事辩护法律实务在了解与解释市场问题时就会显得更为困难。

  其三,传统刑事辩护基于学科限制因素难以有效传递金融与市场原理方面的信息,便可能较难契合金融市场实务操作,无法触及金融市场原理、金融犯罪机理、金融刑法本质等问题,容易导致金融犯罪辩护与真实市场发展以及趋势脱节。

  从本书相关金融犯罪案件的辩护逻辑与内容来看,尝试作出以下努力:

  其一,对金融犯罪案件的证据分析方式进行优化,力图在纷繁庞杂的卷宗中清晰梳理案涉行为的金融本质与法律实质;甚至在个别重大疑难案件中,探索出指控的犯罪行为以及社会危害的制度与经济根源。

  其二,在金融犯罪案件实体辩护中,不仅呈现出刑法适用问题的抗辩,而且对前置性金融法律规则进行深度延伸。

  其三,在金融犯罪刑事辩护中强化金融法与金融刑法的知识与信息贯通,在法律内部实现金融法与刑法之间的部门法知识沟通与流动。

  其四,突破传统案件或者一般经济犯罪辩护局限于法律规范层面的解释,使用金融原理检验经济刑法解释的合理性,以经济原理分析相关金融刑法规范解释的有效性。

  其五,反思经济学原理与金融市场实务对于解释金融市场犯罪行为的价值,深入案涉行为的金融机理与法律实质剖析案件的危害根源,分析金融市场刑法规范对于市场效率的影响,终促使金融司法由法律与经济整合性的观点思考金融市场的违法犯罪问题及其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配置的应得刑罚或者非犯罪化措施。

  金融犯罪刑事司法实践工作(侦查、起诉、审判、辩护等)在大多数情况下还是由接受过传统法律学习与训练的实务人员担任。即使在具有金融专业化办案的行政、司法机构以及律师事务所,能够均衡刑事法律适用与金融市场专业知识的人力资源仍然比较有限。从目前的现状来看,金融犯罪案件中的法律从业人员的经济与金融专业知识,似乎还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这在一定程度上源于金融犯罪理论与实践未能合理、适量地导入经济理论与资本市场实践经验的信息灌输与自主探讨。

  由于金融原理、财务知识、统计工具、资本市场核心概念等方面专业知识的缺乏,司法实务人员有时可能无法辨识金融犯罪与一般财产犯罪、普通经济犯罪以及其他金融犯罪之间的实质性差异,在忽略金融商品发行与交易规则的经济基础、金融市场违法犯罪行为机理的同时,造成司法实务(侦查、审查起诉、辩护、法院判决等)趋于经验化、常识化、易受一般公众情绪影响化,脱离金融市场实际,与金融专业人员的基本判断不一致。

  市场与制度、经济学与法学、金融实务与金融犯罪辩护等司法实务之间出现错位与落差的关键原因在于,目前尚未建立起一种基本的认识--金融犯罪行为固然应当接受刑法规范的评价,但金融刑法以及相关刑事司法解释源于《公司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信托法》等金融市场法律规则,而这些与金融商品发行与交易有关的市场规则又源于金融市场与市场行为。因此,只有导入经济理论与金融市场实践经验,金融犯罪刑事辩护实务才有可能接近或者契合市场实际情况。

  经济原理、金融市场实务操作、上市公司治理等知识与信息的导入,有助于金融犯罪辩护向裁判者传输金融市场行为在实质层面上的经济内涵,避免单一化的法律判断脱离经济基础与金融市场现实。经济原理与金融市场实务规则的引入,能够极大地丰富辩护意见中金融市场、数量经济等分析视角,有助于为金融司法裁判者提供理解金融市场行为(犯罪行为)所的金融逻辑基础。

  三、强化金融犯罪辩护逻辑的纵深性与实效性

  研究金融犯罪为有效的方法之一是法律与经济分析方法,其实质是将法学与经济学这两门不同的学科及其研究方法整合在统一的逻辑框架下针对作为跨越法律与经济(金融)的行为或者现象--金融犯罪--进行纵深性与跨学科性的解释。金融犯罪刑事辩护实务也有必要深度运用上述方法加强辩护逻辑的纵深性。

  本书中所呈现的金融犯罪案件辩护观点、意见、论证等,不局限于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进行规范分析,或者仅仅在法律层面孤立地分析无罪、罪轻辩护,而是以案涉及的金融市场与市场行为为中心,对金融犯罪行为的实质与机理展开深度解析,基于金融原理与金融市场现实特点提出辩护意见。

  金融犯罪辩护需要对金融犯罪行为的经济机理与法律规制问题进行统筹与兼顾,重视金融刑法解释观点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以及市场现实对金融市场法律制度的制约,同时也有必要从辩护的角度强调金融司法对于市场的现实效果,通过经济分析工具对刑法介入的实际效果进行市场化的评价。在辩护实体效果上,确保金融犯罪辩护的法律解释观点契合被告人权益维护与真实的金融市场制度保护需求。

  在金融犯罪辩护中强调法律与经济分析方法对于强化辩护逻辑纵深性的作用,是由金融犯罪这一辩护对象的现实特点所决定的,即金融犯罪问题尤为适合且极有必要重点以法律与经济分析方法进行深度解构,并且法律与经济在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领域存在明确的客观性交集。金融市场法律规范以及相关制度设计对于金融市场、金融行为、金融实务、金融参与者具有活动规范的效力与经济效益上的影响;经济、金融理论与实践的分析框架、范式、标准等能够对金融市场法律制度作用于金融领域的效用进行客观地评价与解释。

  在刑事辩护中,以金融市场法律制度为框架分析作为金融问题的金融犯罪,有助于从宏观层面发现当前法律制度与金融司法实践对于保障金融市场是否具有效率,并在此基础上评估当前案件中的定罪量刑观点是否合理。以金融理论与实践为工具分析作为法律问题的金融犯罪,有助于在刑事辩护中对金融市场法律制度做出符合金融实际与金融原理的解释,促进金融司法实践对金融犯罪问题作出更为专业的解释。

  本书中呈现的金融犯罪刑事辩护案例,均是直奔金融犯罪实质内涵解构与法律监管疑难问题、政策、规则、改革方向重构等核心主题,并围绕执法、司法实践中真实发生的重大疑难判例进行深度论证与剖析,秉持问题意识,提出实用性的辩护意见与论证。

  笔者长期从事金融司法实务工作,办理了徐翔操纵证券市场案、“沪港通”市场操纵案、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股票案、涉案金额600余亿元P2P集资诈骗等一系列有影响的金融犯罪案件,具有丰富的金融司法实践经验。从全书的内容中可以看到,笔者基于其金融司法经验,力图对证券期货犯罪侦查、审查起诉、控辩意见对抗、法院裁判等工作机制与程序运作进行深度分析,加深读者对证券期货犯罪实务问题的理解。

  综上所述,本书的价值在于深度反思当前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中法律实务的具体措施,从而提升金融市场资源优化配置与市场竞争效率、投资者权益保障力度、市场流动性平衡程度,形成有效整合市场与制度、真实反映金融实务与法律实践现实需求、效率性与公平性保障兼顾的政策、原则以及规则体系。

  ……

  基于上述刑事辩护的基本逻辑结构(辩护观点、辩护结构、辩护意见、辩护结论),以及金融犯罪刑事辩护的特有方法与规则,我们精选了近十年来承办的重大、疑难、复杂、新型金融犯罪案件,以辩护律师为重要的书面工作--辩护词为核心,紧紧围绕作为刑事辩护核心问题的证据与法律,从事实逻辑与法律逻辑出发,尝试还原为真实的金融犯罪辩护实务,同时提炼刑事程序法律与实体刑法规则的理论要义。本书中的相关案件覆盖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司法实践中多发、常见、重要且在法律适用层面存在诸多争议的金融犯罪行为类型。相关辩护词充分运用证据规则认定事实,深入阐释金融刑法原理提出辩护意见,依法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我们期待能够为读者们提供一种关于金融犯罪辩护逻辑的实践经验分享与金融刑法理论探索。

  应当看到,本书作为一种研究,显然也有其局限性,但其透过金融犯罪案件中的刑事辩护工作,探索金融犯罪实质,对其内在机理进行深度解构,尝试从外部性的法律制度切入,洞察内部性的市场行为缺陷,实属当前刑事辩护理论研究与实务亟须突破的方向。笔者期待今后能够在这一领域继续深入探索,从法律与金融的跨界互动中,助力中国金融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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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评论

本书聚焦疑难、热点金融犯罪案件,结合证据判断规则深入分析辩护思路,提炼成熟的辩护方略,展示了金融犯罪刑事辩护的独特逻辑,值得一读。

——周光权

知名法学家、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钱列阳大律师的专著,从自己亲自承办的若干起重大刑事案件为切入点,阐释律师辩护的逻辑进程和思路,填补了国内关于这块领域的空白。这与*人民检察院从指控与证明犯罪的角度所颁布关于金融犯罪的指导性案例,互为犄角,从不同的控辩逻辑思路论述金融犯罪,特别有助于我们对金融犯罪的专业化认识。特此隆重予以推荐!

——王新

知名法学家、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金融犯罪案件比较复杂,要作出公正审判离不开懂专业、高素质的控、辩双方的参与,本书的启示就在于此。

——苏泽林

原*人民法院副院长

 

现代金融已逐步从机构承担风险的间接融资转向由投资者承担风险的直接融资,投资者承担风险意味着募集过程和投资过程必须如实揭示风险和奉行投资者利益优先的原则,任何以欺诈方式骗取投资者信任和侵害投资者利益行为都是犯罪。了解《金融犯罪辩护逻辑》才能远离犯罪。

——洪磊

中国期货业协会会长

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

 

本书特别强调的辩护逻辑既是金融规制的镜子,也是金融从业人的警示牌,更是金融辩者的借鉴。

——李大进

知名律师

 


前言

  序言

  2020年新春伊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席卷全球,全世界人民的关注点都聚焦在了疫情上,随着疫情的不断扩散,其带来的影响不仅是严重威胁到全世界人民的生命健康,金融市场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考验。美国股市首当其冲,美股共发生5次熔断,其中4次在2020年3月的10天内发生,道琼斯指数下跌了10000点。疫情这只“黑天鹅”不断冲击着金融市场,金融市场遭受重创也相应给社会其他方面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疫情的“手指”牵动金融的“掌心”,带来各行各业的“手指”异动。终,资金涌动的血管牵动到千家万户的“钱袋子”。

  金融是国家、社会、生活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金融领域有大量的资金存在,又有互联网信息手段的融入,这种发展趋势除了加快金融创新,也给大量金融犯罪提供了土壤。那么,在法律面前,在刑法面前,金融上的创新和金融犯罪,只有“一纸之隔”,甚至很难区分两者之间的界限,这成为当下摆在我们法律人面前的重大课题,这也是金融犯罪相关刑事法律业务存在的基础。

  在金融和互联网信息技术结合的时代,两者不是“物理”上的简单叠加,而是“化学程度”上的有机融合。“创新”是金融和互联网技术的共同特点,金融在互联网技术的加持下,互联网金融产品花样繁多,虽然极大丰富了金融产品的类型,但是相应的也会带来更多的犯罪空间和风险。

  除了金融本身和互联网技术的帮助带来金融犯罪空间的原因,相应的理论研究、司法实践、行政监管等方面的不足也是金融犯罪无法有效抑制的原因。

  我们国家有大量的刑法理论研究和大量的金融理论研究,但两者的复合理论研究过于薄弱。另外,对于金融犯罪的侦查、审查、辩护、审判比起其他类犯罪无论是从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尚不成熟,金融犯罪案件的数量相对比较少,司法机关对办理金融犯罪案件的经验积累薄弱。行政监管方面也存在缺失和不到位,与刑事司法衔接不完善。在知识结构方面公、检、法办案人员与律师都是法科毕业生,对金融这种具有很强的专业壁垒的学科,在没有机会进行系统完整学习的情况下,很难在短时间内完全充分掌握金融知识和相关的金融法律关系。

  但是,金融在互联网技术的加持下,金融犯罪的多发态势提前到来。在理论研究不足的情况下,司法实践过早地走到了线,这是我们当前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为此,公安部及各省市公安部门都成立了经济犯罪侦查的部门,负责银行类犯罪、保险类犯罪,基金、信托等方面的犯罪,同时也派生出了证券犯罪侦查部门,与中国证监会、各地金融局相对接,在证券犯罪领域实施侦查。检察院针对金融犯罪案件也成立了专门办理金融犯罪公诉部门。在刑事司法部门加强打击的情况下,金融犯罪案件的数量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会有较快速增长。

  广义上,与金融相关的一切犯罪都是金融犯罪。我把金融犯罪分为三个层次,即金融犯罪的“昨天”“今天”“明天”。

  金融犯罪的“昨天”是以打击非法集资引起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以P2P爆雷引起的套路贷等诈骗类犯罪,以及大量的电信诈骗犯罪。随着国家加大监管和打击力度,未来滋生此类犯罪的土壤将越来越少。

  金融犯罪的“今天”,包括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以及银行类犯罪。这类犯罪行为基于证券期货市场,以及银行所实施,其犯罪的技术含量较高、隐蔽性较强,故犯罪行为锁定、认定技术难度较高,目前此类案件成逐步高发态势。

  金融犯罪的“明天”,将是在区块链技术、数字货币等领域产生的新的金融犯罪形态。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金融犯罪手段也不断更新迭代,这类犯罪将在刑事司法运用中引发很多问题,甚至涉及刑法罪名的新设、证据手段及证明标准的变化与增加。

  金融犯罪的辩护需要辩护律师熟练掌握金融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认定规则与法律适用规则。根据本书作者承办的徐翔操纵证券市场案、e租宝集资诈骗案等案件的辩护经验,以及金融犯罪理论研究的积累,我们举例说明金融犯罪案件辩护中的证据分析与法律适用问题,作为本书的“开篇序曲”。

  其一,金融犯罪案件中的违法性判断与监管部门认定意见的质证问题。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涉嫌证券期货犯罪案件过程中,可商请证券监管机构指派专业人员配合开展工作,协助查阅、复制有关专业资料。证券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司法机关办案需要,依法就案件涉及的证券期货专业问题向司法机关出具认定意见。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在证券期货犯罪中,公安、司法机关可以请证劵监管机构根据案件的需要,就相关重要问题(如行为的违法性问题、内幕信息重大行判断问题等)出具认定意见。认定意见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认定:(1)涉案信息是否属于法定的内幕信息;(2)涉案人员是否属于知情人员;(3)该涉案信息的价格敏感期起止日期。从理论上分析,该认定意见属于刑事诉讼证据中的“书证”,不是鉴定意见。其缺少出具该文件的具体负责人员的签名,对于认定结果也没有理由阐述。但在司法实践中,该认定意见的内容中没有列举认定结果所依据的事实,并且缺少认定过程。这就导致了刑辩律师在法庭上无法对此认定意见进行质证。在以往的案件中,法院几乎都直接采信了证监会所出具的认定意见,一个在金融犯罪案件至关重要的行为认定就通过这样一个无法被质证的证据被证明。认定意见难以质证的情况违反了刑事法庭“一证一质”的原则,希望相关部门能够积极修正该类证据的规定。

  其二,金融犯罪案件中的“推定”问题。

  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该司法解释导致行为人如果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近亲属或者存在密切关系,在内幕消息敏感期内,出现了明显异常的交易行为,并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都将可能涉嫌内幕交易罪。这无外乎间接的是让行为人证明自己的交易行为是基于正当理由或者是正当信息来源的,从而证明自己无罪。这种交易正当性和正当信息来源的证明责任在行政处罚领域可以由行为人负责,但是将行政范畴内的这种举证责任做法直接放到刑事诉讼中来,则属于变相的举证责任倒置。

  其三,金融犯罪案件中复杂犯罪行为模式与手段的认定与证明问题。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规定: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百八十二条款第四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一)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二)通过对证券及其发行人、上市公司、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三)通过策划、实施资产收购或者重组、投资新业务、股权转让、上市公司收购等虚假重大事项,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四)通过控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五)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根据该司法解释,我国对于操纵证券市场罪行为手段在原有三种(连续交易、对倒交易、洗售交易)的基础上又增了五种,即“蛊惑”交易、“抢帽子”交易、虚假信息交易、控制交易、撤单交易。首先,需要明确操纵证券市场罪是一个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因此行为的“明知”故意性的证据成为认定犯罪的关键。在该司法解释规定“蛊惑交易”中使用“不确定的重大信息”的表述,这将导致在实践中,行为人无意的一次相关消息的转发,将可能导致是蛊惑交易,是犯罪行为,这是有违背该罪是故意犯罪的刑法规制。其次,在“控制交易”中,这种控制信息的发布,是一个信息知晓的前后原因,还是行为人有意识的控制。此种情况下很难确定“控制”的证据认定标准是什么。对于如何把五个新的行为确实认为是一个具有主观恶性、主观明知的犯罪行为,还是一个过失行为,这将是未来刑辩律师办理此类案件的时候需要仔细研究的方向。

  同时,该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了下列五种账户应认定为“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一)行为人以自己名义开户并使用的实名账户;(二)行为人向账户转入或者从账户转出资金,并承担实际损益的他人账户;(三)行为人通过项、第二项以外的方式管理、支配或者使用的他人账户;(四)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等方式对账户内资产行使交易决策权的他人账户;(五)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交易决策权的账户。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对前款项至第三项账户内资产没有交易决策权的除外。

  由此可知,“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核心点在于“决策权”,即使账户的名字是他人,但是行为人对该账户具有决策权,那么就可以认定该账户是行为人实际控制的账户。但是在实践中,账户存在他人控制、他人建议而实际自己控制、双方共同控制等多种复杂形式,故对于认定该事实的证据标准是很复杂的,仍然需要更加具体的认定标准出台。

  其四,金融犯罪案件中的司法审计与鉴定问题。

  在金融犯罪的案件中,充斥着大量的数据。为了证明是否成立犯罪,需要对涉案的金融数据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对此,需要从以下两个角度作为针对司法会计鉴定的切入点:一是司法会计鉴定机构所掌握的数据材料是否足够齐全。如果鉴定机构掌握的数据材料是缺失、不完整的,其作出的鉴定报告也无法反映出真实的案件事实。二是数据到结果之间的认定过程论述模糊。结论的产生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结论是否、排他。金融领域的犯罪,数据专业性非常强,有时需要专家辅助人出庭参与。

  上述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实践中的疑难与争议问题,一方面说明金融犯罪的证据分析与法律适用亟须更为深入的解释,另一方面启示我们,将金融知识诠释成刑法范畴内的法言法语,并以此说服刑事法官是辩护律师的工作能力的体现。刑辩律师在承办金融犯罪案件时,需要经历以下过程:掌握金融知识--了解金融关系架构--洞悉金融人思维模式--将金融知识翻译成刑事法律的语言规则,以此来说服法官。

  在金融犯罪的案件中,刑事辩护律师除了传统的辩护方法,还需要掌握将金融知识“翻译”成法言法语的能力。众所周知,原本金融和刑法是毫不搭界的两个知识体系,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金融和刑法交融在了一起,如何“翻译”金融知识和“说服”法官将是作为一名金融犯罪刑辩律师的“软”实力。刑事法官作为职业法律人,不是金融科班出身,对于金融知识了解也不是很全面,这就需要刑辩律师承担起金融和刑法之间“搬运工”的角色,将“原汁原味”的金融知识翻译成“地地道道”的刑法语言,终呈现在法庭上,以此来说服法官。

  金融犯罪在未来必将是一个高发的、高专业的、高难度的犯罪发生地。所以我们辩护律师也应当未雨绸缪,在现在这个时候,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应该更专业化、精细化,更多地进入金融领域,学习金融知识,以此作为金融犯罪辩护知识上的储备、技能上的储备。

  本书作者之一的钱列阳律师,作为执业20多年的刑辩律师,成立了专门侧重于金融犯罪研究的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本书的另一位作者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谢杰副教授,从事金融犯罪刑法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10余年。本书作者共同钻研金融犯罪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理论研究、实务探讨、案例分析,期待能够与各位读者一同赶上时代的需要、时代的脚步。

  本书的内容是金融犯罪的辩护,我们只是一个很初步的探讨,相信在未来五至十年将会有更多的此类著作诞生,我们只是努力做“个吃螃蟹”的辩护律师,努力开拓这方面的前沿领域,就金融犯罪在律师辩护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可能发现的立法漏洞、执法偏差,或者行业间规中的缺失等问题,以案例为切入,进行综合分析和论述。

  金融犯罪法律服务要求专业程度很高,更值得刑辩律师深入研究,其市场远比想象中大。我们现在看到的只是“冰山一角”,金融犯罪领域将是刑事辩护的“蓝色海疆”,期待更多的有志同道加入这一“朝阳”领域。

  钱列阳 谢 杰

 


书籍介绍

本书为资深刑辩律师钱列阳与金融监管专家谢杰教授合著的法律实务作品,精选了近年来两人承办的重大、疑难、复杂、新型金融犯罪案件,以辩护律师最为重要的书面工作——辩护词为核心,紧紧围绕作为刑事辩护核心问题的证据与法律,从事实逻辑与法律逻辑出发,尝试还原最为真实的金融犯罪辩护实务,同时提炼刑事程序法律与实体刑法规则的理论要义。本书中的相关案件覆盖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合同诈骗、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等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的金融犯罪行为类型。相关辩护意见充分运用证据规则认定事实,深入阐释金融刑法原理提出辩护意见,依法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本书作者期待能够为读者们提供一种关于金融辩护逻辑的实践经验分享与刑事法律理论探索。


书籍真实打分

  • 故事情节:3分

  • 人物塑造:3分

  • 主题深度:7分

  • 文字风格:7分

  • 语言运用:4分

  • 文笔流畅:9分

  • 思想传递:3分

  • 知识深度:8分

  • 知识广度:8分

  • 实用性:6分

  • 章节划分:4分

  • 结构布局:6分

  • 新颖与独特:7分

  • 情感共鸣:8分

  • 引人入胜:3分

  • 现实相关:4分

  • 沉浸感:3分

  • 事实准确性:7分

  • 文化贡献:3分


网站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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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友 曾***玉: ( 2024-12-21 13:07:57 )

    直接选择epub/azw3/mobi就可以了,然后导入微信读书,体验百分百!!!

  • 网友 融***华: ( 2025-01-09 12:38:26 )

    下载速度还可以

  • 网友 屠***好: ( 2025-01-12 04:47:21 )

    还行吧。

  • 网友 冯***丽: ( 2024-12-23 17:25:05 )

    卡的不行啊

  • 网友 谭***然: ( 2024-12-22 10:09:54 )

    如果不要钱就好了

  • 网友 养***秋: ( 2024-12-31 12:46:46 )

    我是新来的考古学家

  • 网友 戈***玉: ( 2025-01-12 18:57:31 )

    特别棒

  • 网友 国***芳: ( 2025-01-19 07:24:55 )

    五星好评

  • 网友 芮***枫: ( 2025-01-15 20:45:53 )

    有点意思的网站,赞一个真心好好好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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