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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9 2019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万国专题讲座学习包(共十六本)书籍详细信息

  • ISBN:26911012
  • 作者:暂无作者
  • 出版社:暂无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9-02
  • 页数:暂无页数
  • 价格:453.60
  • 纸张:胶版纸
  • 装帧:平装-胶订
  • 开本:16开
  • 语言:未知
  • 丛书:暂无丛书
  • TAG: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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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5-01-20 15:48:36

寄语:

万国学习包“四重奏”系列之二,机考时代精选必做习题,与《万国专题讲座·讲义版》搭配使用效果更佳


内容简介:

新版万国学校专题讲座·题库版丛书,适应法考改革的趋势,为满足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生的需求,结合*大数据科技及二十余年丰富教学经验,对专题讲座·题库版丛书进行了全新设计和改版。

全书在专题、节或重要的考点上,放置了“微课(二维码)”,方便考生通过手机扫码进入“深蓝法考”平台学习。全书按照《万国专题讲座·讲义版》搭建的知识体系图,将*近八年真题大体按照所考查的知识进行归类,放入相应的专题或节中。在编排设计上,将“题目”与其“答案及解析”分开编排,避免考生作答题目时就窥见答案,以提升题目的实战效果。


书籍目录:

民法

 

微课索引 / 1

 

民法总论部分

 

专题一 民法概述 / 3

 

专题二 自然人 / 5

 

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 5

 

第二节 自然人的监护制度 / 5

 

第三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 6

 

专题三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 7

 

节 法人的概念与分类 / 7

 

第二节 法人能力 / 7

 

第三节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组织机构 / 7

 

第四节 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 8

 

第五节 非法人组织 / 8

 

专题四 民事法律行为 / 9

 

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分类 / 9

 

第二节 意思表示 / 9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 9

 

第四节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 9

 

第五节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 10

 

第六节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 10

 

第七节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 / 12

 

专题五 代理 / 13

 

节 代理的概念与类型 / 13

 

第二节 代理权 / 13

 

第三节 无权代理 / 13

 

专题六 诉讼时效与期间 / 15

 

节 诉讼时效的概述 / 15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期间与起算 / 15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 15

 

第四节 期间 / 16

 

物权法部分

 

专题七 物权概述 / 17

 

节 物权的概念、效力与类型 / 17

 

第二节 物权变动原则及原因 / 17

 

第三节 登记及其法律效果 / 18

 

第四节 交付及其法律效果 / 18

 

第五节 物权的保护 / 19

 

专题八 所有权 / 20

 

节 所有权的基本内容 / 20

 

第二节 相邻关系 / 20

 

第三节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20

 

第四节 善意取得 / 21

 

第五节 拾得遗失物、先占、添附 / 21

 

专题九 共有 / 23

 

专题十 用益物权 / 25

 

专题十一 担保物权 / 27

 

节 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类型/ 27

 

第二节 普通抵押 / 27

 

第三节 特殊抵押 / 28

 

第四节 质权 / 30

 

第五节 留置权 / 30

 

第六节 担保物权的竞合与混合担保 / 31

 

专题十二 占有 / 33

 

节 占有的概念与种类 / 33

 

第二节 占有的保护与效力 / 33

 

债法总论

 

专题十三 债的概述 / 35

 

节 债的概念与发生 / 35

 

第二节 债的分类 / 35

 

专题十四 债的履行 / 36

 

专题十五 债的保全 / 37

 

节 债权人代位权 / 37

 

第二节 债权人撤销权 / 37

 

专题十六 债的担保 / 39

 

节 保证的分类与设立 / 39

 

第二节 保证的效力与保证责任 / 39

 

第三节 定金 / 41

 

专题十七 债的移转 / 42

 

专题十八 债的消灭 / 44

 

节 清偿与抵销 / 44

 

第二节 提存、免除与混同 / 45

 

专题十九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 46

 

节 无因管理 / 46

 

第二节 不当得利 / 47

 

合同法部分

 

专题二十 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 49

 

节 合同概述 / 49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 49

 

第三节 缔约过失责任 / 50

 

第四节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 51

 

专题二十一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 53

 

节 合同的变更 / 53

 

第二节 合同的解除 / 53

 

专题二十二 违约责任 / 55

 

节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 55

 

第二节 违约责任的形式 / 56

 

专题二十三 转移财产所有权的一般合同——买卖合同/ 58

 

节 买卖合同成立及效力 / 58

 

第二节 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与孳息归属 / 59

 

第三节 特种买卖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 / 60

 

专题二十四 转移财产所有权的特殊合同 / 61

 

节 赠与合同 / 61

 

第二节 借款合同 / 61

 

专题二十五 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 63

 

专题二十六 完成工作任务成果的合同 / 65

 

专题二十七 提供劳务的合同 / 67

 

节 运输合同 / 67

 

第二节 保管合同 / 67

 

第三节 委托合同 / 67

 

第四节 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 / 68

 

专题二十八 技术合同 / 70

 

节 技术合同的基本内容 / 70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 70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 / 71

 

婚姻继承法部分

 

专题二十九 婚姻法 / 72

 

节 结婚 / 72

 

第二节 夫妻关系 / 72

 

第三节 父母子女关系 / 73

 

第四节 离婚 / 74

 

专题三十 继承法 / 76

 

节 继承权 / 76

 

第二节 法定继承 / 76

 

第三节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 77

 

第四节 遗产 / 78

 

侵权责任法部分

 

专题三十一 人身权 / 79

 

专题三十二 侵权责任概述 / 81

 

专题三十三 各类侵权行为与责任 / 83

 

节 特殊主体的侵权责任 / 83

 

第二节 产品责任 / 84

 

第三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 85

 

第四节 医疗损害责任与环境污染责任 / 85

 

第五节 高度危险责任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 86

 

第六节 物件损害责任 / 86

 

 

 

 

 

 

 

 

 


作者介绍:

北京万国学校,中国法律界的黄埔军校,是目前中国著名的法律教育培训基地之一。专注于司法考试培训20年,获得北京教育系统 4A评级(只有成立10年以上、0投诉的学校才能得此评级)。在全国拥有34所直营学校 61所加盟学校,覆盖全国。万国追求专业化的发展道路,不断创造着行业的标准。万国的系列课程、师资与图书已成为行业内的标杆。作为社会办学的知名品牌,万国在国内高端法律培训市场迅速崛起,成为法考培训领域的卓越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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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摘插图

专题一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2016年卷三1题,单选)

A.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

B.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

C.丙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

D.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甲、乙二人同村,宅基地毗邻。甲的宅基地倚山、地势较低,乙的宅基地在上将其环绕。乙因琐事与甲多次争吵而郁闷难解,便沿二人宅基地的边界线靠己方一侧,建起高5米围墙,使甲在自家院内却有身处监牢之感。乙的行为违背民法的下列哪一基本原则?(2017年卷三1题,单选)

A.自愿原则

B.公平原则

C.平等原则

D.诚信原则

2.薛某驾车撞死一行人,交警大队确定薛某负全责。鉴于找不到死者亲属,交警大队调处后代权利人向薛某预收了6万元赔偿费,商定待找到权利人后再行转交。因一直未找到权利人,薛某诉请交警大队返还6万元。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1题,单选)

A.薛某是义务人,但无对应权利人,让薛某承担赔偿义务,违反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B.交警大队未受损失而保有6万元,形成不当得利,应予退还

C.交警大队代收6万元,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与薛某形成合法有效的行政法律关系,无须退还

D.如确实未找到权利人,交警大队代收的6万元为无主财产,应收归国库

3.甲以20万元从乙公司购得某小区地下停车位。乙公司经规划部门批准在该小区以200万元建设观光电梯。该梯入梯口占用了甲的停车位,乙公司同意为甲置换更好的车位。甲则要求拆除电梯,并赔偿损失。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13年卷三51题,多选)

A.建电梯获得规划部门批准,符合小区业主利益,未侵犯甲的权利

B.即使建电梯符合业主整体利益,也不能以损害个人权利为代价,故应将电梯拆除

C.甲车位使用权固然应予保护,但置换车位更能兼顾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

D.电梯建成后,小区尾房更加畅销,为平衡双方利益,乙公司应适当让利于甲

三、民事法律关系

1.甲单独邀请朋友乙到家中吃饭,乙爽快答应并表示一定赴约。甲为此精心准备,还因炒菜被热油烫伤。但当日乙因其他应酬而未赴约,也未及时告知甲,致使甲准备的饭菜浪费。关于乙对甲的责任,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10题,单选)

A.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B.应承担违约责任

C.应承担侵权责任

D.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答案及解析】

专题一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答案]B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总则》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A项,公民和税务机关之间所为的退税行为中,税务机关并不是作为平等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其和公民甲之间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而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故A项错误。B项,乙发布寻物启事的行为属于单方允诺,是特定人和不特定人之间的债的关系,属于民法调整范围,故B项正确。C项,丙对于女友作出的承诺属于情谊行为,情谊行为是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者承诺。情谊行为是一种类似于民事法律行为但又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是一种没有法律效果的约定,故C项错误。D项,丁作为志愿者,其和福利院之间在法律上没有互相帮助的义务,不涉及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范围。如果帮工的过程中出现侵权行为,则侵权行为属于民法的调整范畴,但选项没有交代这一条件,故D项错误。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总则》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是按照自己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故A项错误。《民法总则》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是合理确定各方权利义务的要求。故B项错误。《民法总则》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本题中甲、乙双方地位平等。故C项错误。《民法总则》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法总则》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权利滥用,是诚信原则的具体要求。甲、乙二人同村,宅基地毗邻。乙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滥用民事权利。乙沿二人宅基地的边界线靠己方一侧,建起高5米围墙,使甲在自家院内却有身处监牢之感,违反诚信原则,滥用民事权利。故D项正确。

2.[答案]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不当得利。

本案,薛某驾车撞死一行人,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薛某与受害人之间发生了民事法律关系。就该笔赔偿而言,义务人或者说责任人是薛某,对应的权利人是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并未违反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所以A项错误。B项,该6万元赔偿费并不属于交警大队,但交警大队作为行使公权力的机关,是代权利人暂时持有(占有)这笔财产,交警大队并未受有任何利益,不构成不当得利,B项错误。C项,交警大队既然是代收6万元,行使的并非行政职权,而是民事权利,属于债权债务的代收而已,没有脱离民事法律关系之范畴,C项错误。D项,该笔赔偿,由死者的“法定继承人”享有,如果真的一直未找到权利人(即法定继承人),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所有。本案中该6万元赔偿费用此时已成“无主财产”,依法应收归国库。故D项正确,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3.[答案]AB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禁止权利滥用规则、物权保护。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乙公司建造的电梯占用了甲的停车位,侵犯了甲对停车位享有的物权,故A项错误。甲的权利固然应当受到保护,但受保护是有限度的,应受到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乙公司的行为的确侵犯了甲对停车位的权利,考虑到乙公司建造电梯花费200万元,较甲的车位价值明显更大,且电梯已经修成,并符合更多人的利益。如果甲坚持对乙公司主张恢复原状、排除妨害等责任,则构成权利滥用,超出了受保护的限度,故B项错误。但乙公司的行为毕竟侵犯了甲的物权,考虑到禁止权利滥用,甲虽不能对乙公司主张恢复原状、排除妨害等责任,但甲可对乙公司主张损害赔偿责任。置换车位属于代物清偿的一种,甲有权请求乙公司置换车位,并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故C项正确。乙公司为甲置换车位并赔偿甲因此遭受的损失后,甲的损失已经得到了弥补,没有权利再获得额外的收益,所以,对于乙公司销售尾房获得的利益,甲无权主张,故D项错误。

三、民事法律关系

1.[答案]A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好意施惠。

好意施惠是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者承诺。好意施惠是一种类似于法律行为但又不属于法律行为的行为,因为当事人在约定时没有受法律拘束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意思,所以该约定没有法律效果。甲邀请乙吃饭,乙答应赴约的行为系属好意施惠,不产生合同关系,没有合同关系就不存在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故A项正确,B、D项错误。甲因炒菜被油烫伤的事实不能产生侵权责任关系,乙对此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故C项错误。

 



书籍真实打分

  • 故事情节:5分

  • 人物塑造:6分

  • 主题深度:3分

  • 文字风格:9分

  • 语言运用:7分

  • 文笔流畅:4分

  • 思想传递:7分

  • 知识深度:3分

  • 知识广度:6分

  • 实用性:9分

  • 章节划分:5分

  • 结构布局:3分

  • 新颖与独特:6分

  • 情感共鸣:6分

  • 引人入胜:3分

  • 现实相关:7分

  • 沉浸感:6分

  • 事实准确性:6分

  • 文化贡献:6分


网站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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